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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列翠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列翠,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刘列翠,女,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支持起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应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劳维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列翠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刘列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列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列翠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妹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