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邦贵、晋守武申请李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邦贵,晋守武,李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吴邦贵,,男,生于1966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晋守武,男,生于1973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安蓉,女,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安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安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安蓉所有的川EE89**小型汽车一辆,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