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永安与吴小平、林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永安,吴小平,林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安。被执行人吴小平。被执行人林丽芬。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永安与被执行人吴小平、林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小平、林丽芬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永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6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小平、林丽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吴小平、林丽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永安纠纷款人民币1266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