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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毛亚蓉与被告代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毛某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