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毛亚蓉与被告代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毛某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