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永旭与林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旭,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650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旭,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郑永旭与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依法委托该院代为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