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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吕晓梅与于加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梅,于加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吕晓梅,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建中,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加俊,男。本院审理的原告吕晓梅与被告于加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借款人刘静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需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方可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周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