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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贡喜顺诉被告河北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喜顺,河北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委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贡喜顺,男,汉族。被告河北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友和。被告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文平。原告贡喜顺诉被告河北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灵寿县灵寿镇西关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贡喜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贡喜顺承担。审判员  康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