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乔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乔XX,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杨家圪台镇白家寨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被告杨XX,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杨家圪台镇白家寨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帝豪。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乔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乔XX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