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如意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柳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付正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军歌,济宁市中舒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山东如意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亚夫,董事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254253元(通勤费233565.75元、利息15648.91元、诉讼费5038元)交付我院,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713元已缴纳,本案依法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 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李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