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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日祥与李红兵、王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日祥,李红兵,王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日祥,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新兴县。被申请人:李红兵,男,43岁,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王明星,住江苏省丰县。申请人黄日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明星所有的苏CB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2H**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保全金额5万元,并提供自己所有的粤WMF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日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明星所有的苏CB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2H**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保全金额5万元。二、查封黄日祥所有的粤WMF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远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