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祥均与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均,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张祥均,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矿,住所地:珙县巡场镇三合村八社。法定代表人孙飞,矿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巡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柏杨坡煤已经关闭,本院已送达裁定书对各级政府因关闭该厂应支付的款项进行了扣留、提取,但需等待政府统筹分配,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