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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诉盖州市鑫淼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盖州市鑫淼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142号原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学欣。被告盖州市鑫淼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春。原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盖州市鑫淼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绪审 判 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芷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