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朱某某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朱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宋某某、朱某某所有位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火炬委乙区46-6-**房屋(放权证号为放权证富字第00104***号,建筑面积为59.39平方米)变更至朱某某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