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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川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17号罪犯刘川,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江津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2005)津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8年9月1日、2011年4月6日、2013年6月6日三次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刘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