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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楠与刘宝、刘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楠,刘宝,刘小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421号原告马楠,农民。被告刘宝,约49岁,农民。被告刘小建,约2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楠诉被告刘宝、刘小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楠撤回起诉。诉讼费用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