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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蔡强与董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蔡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董某,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俣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患有子宫幼小、多囊不育症,婚后经治疗,仍未好转。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掌管经济,却拒绝用家庭积蓄为其父治疗疾病,经其多次要求,被告才支付1万元医疗费。后医生建议其对肺部阴影进行手术治疗,被告仍拒绝提供相关费用,让其自行解决。被告的做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2015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2月11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靖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