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屈振杰诉被告肖鹏、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振杰,肖鹏,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51号原告屈振杰,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官路。被告肖鹏,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新民屯镇宽场村。被告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国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高登国际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崔玉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翔,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屈振杰诉被告肖鹏、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秀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尹学敏及人民陪审员马天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振杰、被告肖鹏、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振杰诉称,2014年10月27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兴华街东50米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铁西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停运损失72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肖鹏辩称,肇事情况属实,我是肇事司机,我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原告停运时间我认为是25天,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被告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肖鹏是肇事司机,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我公司运营,车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我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赔付原告修车费6760元,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兴华街东50米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铁西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被告肖鹏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收取肖鹏管理费。另查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赔付车辆维修款7000余元,原告车辆自事故发生后共计停运25天,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明信可以印证原告车辆每天停运损失为28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维修明细、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证明信、标书租赁合同、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肖鹏未尽安全行使义务,致原告车辆受损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故肇事后所引发的赔偿问题,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之外的部分,由被告肖鹏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肖鹏所有的车辆在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运营,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故被告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肖鹏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的问题,经本院查明,原告的车辆自事故发生后共计停运25天,每天停运损失为280元。由于交强险系法定保险,该保险具有基本保障性质,其保险条款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审定,发布后在全国统一适用,任何人、任何机构均不得变更,故该条款应属法定险的法定条款,该条款第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陪范围,因此该费用应由被告肖鹏予以赔偿,由被告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屈振杰停运损失费7000元;以上判项,由被告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鹏承担,被告沈阳市玉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秀飞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