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莫万明与陈启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莫万明,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陈启明,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莫万明与被执行人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150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执字第2805号案强制执行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款10000元(与本院(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共分得27434.99元)。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现去向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盛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