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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杨青青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英,杨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401-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英,女,汉族,1954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青青,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赵秀英申请执行杨青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6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218904元,并承担执行费31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秀英申请执行杨青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