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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南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南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3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南,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南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南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房受理“六合彩”投注,总金额达人民币241,534元人民币,获利人民币约24,000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4日将被告人李某南抓获,并当场缴获记账明细本一本及六合彩单据三张。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及账本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南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记账明细本一本及六合彩单据三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南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另查明,李某南自归案后供述其系帮一叫“阿斌”的“上家”接受他人投注,其从中赚取近10%的提成。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南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帮助他人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查,李某南帮助“上家”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赚取小额利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恩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