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刘金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从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欧阳婧,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诉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平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00元,减半收取为610.00元,由原告刘金平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