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远昊传媒公司与徐胜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远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徐胜柱,胡友波,姚金祥,吕黎,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远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吕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胜柱,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友波,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志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金祥,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黎,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远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驳回胡友波的起诉,驳回徐胜柱、姚金祥对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在判决中将胡友波、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仍对其进行审理,属严重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兴辉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