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4649。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3511。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代琤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