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婷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郑婷,女,1989年出生。被告刘浩,男,46岁。本院在审理郑婷诉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婷以与刘浩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郑婷负担。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