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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婷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郑婷,女,1989年出生。被告刘浩,男,46岁。本院在审理郑婷诉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婷以与刘浩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郑婷负担。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