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敏诉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张敏,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66********。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号楼102铺。法定代表人赵默,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2幢1单元101、102号门面房。并提供其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8**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225**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2幢1单元101、102号门面房;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8**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225**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新言审判员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