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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苏州永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永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0317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永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忠(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永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惠洛商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应向永丰公司给付202173元。因被执行人丰达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丰达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丰达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普查被执行人丰达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名下有一辆号牌为苏B×××××的机动车,本案依法采取了查封手续,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丰达公司的房屋登记信息。经查,仅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惠山区洛社镇运河东路19-2幢、20的房屋二套,已由本院其他案件依法予以查封。执行中,本院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丰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丰达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202173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丰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永丰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丰达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洛商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明舟执行员  徐 雷执行员  朱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智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