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张银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张银凤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2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住所地武平县环城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林家鹏,总经理。被告张银凤,女,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被告张银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自行偿付清楚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并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银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银凤的起诉。审判长 林慕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