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帅喊冷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帅喊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838号罪犯帅喊冷,女,1969年4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德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帅喊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帅喊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帅喊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帅喊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帅喊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