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金波与魏金生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波,魏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恢字第14号申请人:张金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金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金生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6)齐经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