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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吴海棠与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吴福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棠,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吴福进,吴建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30号原告:吴海棠。被告: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俭成。被告:吴福进。被告:吴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棠与被告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吴福进、吴建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及其厦门销售处、泉州销售处、福州销售处在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吴海棠提供了其所有的(共同共有权人侯幼玉��座落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36#楼013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上海高乔阀门厂有限公司及其厦门销售处、泉州销售处、福州销售处在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吴海棠(共同共有权人侯幼玉)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36#楼013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该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