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杨靖广、毕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杨靖广,毕钰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冯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延宁,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薇,建设银行经理。被告杨靖广。被告毕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杨靖广、毕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宗欣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姚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池 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