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白冰、屈露与李明、王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冰,屈露,李明,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181号申请人白冰,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屈露,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明,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王利,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白冰、屈露为防止被申请人李明、王利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王利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冰、屈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明、王利所有的位于本市白云路徐钢宿舍1#-105室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白冰、屈露提供的担保,屈露所有的苏C×××××车辆予以查封。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白冰、屈露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