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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顺英与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英,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顺英,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品贤,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路918号901房,组织机构代码:77839706-1。法定代表人:谢雄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英诉被告广州新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顺英负担。审 判 长  张仁贵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