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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席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张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