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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执补字第2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丽申请执行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补字第298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团结小区1号楼1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郭庆,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方雅苑小区5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勇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