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桑拥国诉被告吕立、XXX、刘慧波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拥国,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72-1号原告桑拥国,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XXX,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拥国诉被告吕立、XXX、刘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X的工资,原告以自己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锦玉花园小区底商(产权证号:134030900478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X的工资。查封原告桑拥国自己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锦玉花园小区底商(产权证号:13403090047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功代理审判员 艾婧超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