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昌锐与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昌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昌锐。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昌锐所有的车牌为琼AX**号一辆车。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