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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昌锐与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昌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昌锐。申请执行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昌锐所有的车牌为琼AX**号一辆车。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