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毅,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