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福林与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段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林,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段观俊,温小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杨福林,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肖悄,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永刚,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温小春。被告:段观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温小春,女,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是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的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林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智华五金制品厂、段观俊、温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杨福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杨福林负担。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