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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郭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镇直文教***号,身份证号3416211973********。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标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杨小标于2014年1月21日从原告所属的雉河信用社办理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8%的借款90000元,被告郭明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贷款已于2015年1月21日到期。经我单位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该贷款本息,为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合法、有效;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3、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贷卡”贷款“工资本”保证协议、借款人申请书、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贷卡”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表、“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证明杨小标经被告郭明担保,向原告申请借款90000元的事实;4、电子借款借据,证明杨小标于2014年1月21日以购车为由,从涡阳农村商业银行雉河支行借款9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8%。5、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皖银监复(2014)242号文件,证明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改制,现更名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明未到庭,亦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五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原告所举的五份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杨小标经被告郭明担保,以购车为由,从原告所属的雉河信用社借款9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8%。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复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中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杨小标向原告借款90000元由被告郭明担保,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未偿还贷款本息,被告郭明作为保证人,对该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对杨小标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郭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的年利率按10.8%计算,2015年1月2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郭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庞媛媛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