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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宗叶与王祥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叶,王祥生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71号原告:谭宗叶。委托代理人:陈锡根。被告:王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宗叶与被告王祥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宗叶以被告王祥生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宗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