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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延某,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籍贯、职业同上。原告吴某与被告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建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