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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鹿洪芹与邱禧春、任宪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洪芹,邱禧春,任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28-3号原告鹿洪芹。被告邱禧春。被告任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洪芹与被告邱禧春、任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任宪亮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宪亮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 然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728号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洪芹与被告邱禧春、任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义务:对查封的被告任宪亮名下号牌为鲁V×××××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为两年,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附:(2015)高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鹿洪芹,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柴沟镇柴沟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6********。被告邱禧春,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柴沟镇鹿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8********。被告任宪亮,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柴沟镇鹿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30322815X本院受理��告鹿洪芹与被告邱禧春、任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肖建波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訾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