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强医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莫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阳城法刑强医字第1号申请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莫某某,男,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2015年2月13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2015年4月20日被送至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现在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男,系被申请人的姐夫。指定诉讼代理人曾庆波,阳江市江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医申(2015)1号申请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莫某某强制医疗,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履行职务,指定诉讼代理人曾庆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被申请人莫某某居住于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某某农场某队某某号。2015年2月12日18时许,当莫某某回到自家门口时,正在玩耍的被害人杨某某(2009年11月16日生)等人捉弄莫某某。莫某某随即将杨某某推倒在地上,并持砖块击打杨某某的头部。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莫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某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莫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指定诉讼代理人对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莫某某居住于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某某农场某队某某号。2015年2月12日18时许,当莫某某回到自家门口时,正在玩耍的被害人杨某某(2009年11月16日生)等人捉弄莫某某。莫某某随即将杨某某推倒在地上,并持砖块击打杨某某的头部。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莫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莫某某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2、莫某某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申请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莫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其家庭不具备医疗条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成立,应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莫某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雅 婷人民陪审员 沙 开 有人民陪审员 杨 飞 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