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茂富诉被告姜泽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富,姜泽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李茂富,男,68岁。被告姜泽宽,男,6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富诉被告姜泽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茂富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圣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