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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济南嘉志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嘉志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80-1号原告济南嘉志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董事长。被告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嘉志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鸿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嘉志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济南嘉志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乐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