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西区铸诚远博门业经销处职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孙仲义代理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