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34王秀岭与吴庭国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岭,吴庭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8-2号原告王秀岭,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襄阳市。被告吴庭国,男,汉族,1956年6月26日生,南漳县人,现住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岭与被告吴庭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庭国价值20万元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告吴庭国位于高新区长虹路46号七彩阳光小区一幢3单元16层一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1000**号)。现原告要求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并请求查封被告吴庭国所有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东关街四片(县卫生局)的房屋【房屋权证号:2011-07**(19422)】;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文庙街118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2014-15**(49972)】。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吴庭国位于高新区长虹路46号七彩阳光小区一幢3单元16层一室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1000**号)的查封。二、查封被告吴庭国本人享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房屋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东关街四片(县卫生局),房屋权证号:2011-07**(19422)】;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文庙街118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2014-15**(4997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