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双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发根与沈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根,沈建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双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赵发根。委托代理人:施根新。被告:沈建荣。原告赵发根为与被告沈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倩倩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发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根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赵发根起诉称:2014年7月3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双林镇西阳村帮助建造农民住宅房,在材料工具存放处取工具时,不慎摔倒在地致左手小指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救治,住院5天后出院。后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484.2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建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赵发根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籍。2、证明2份,用以证明原告受伤经过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事实。3、医疗费发票8份及用药清单2份,用以证明原告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4、病历(含出院小结)2份及病案资料1份,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情况及花费的鉴定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上述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赵发根系被告沈建荣雇佣,从事小工工作,收入100元/天。2014年7月31日,原告在取工具断丝钳时被绊倒,导致左手小指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双林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救治,共住院5天。2014年12月19日,原告伤情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三个月,护理期限半个月,营养期限半个月,并花费鉴定费1800元。被告已赔偿原告5000元,其余赔偿事项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系非农业户籍。本院认为,原告赵发根受雇于被告沈建荣做小工,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应与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原告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被绊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经本院核算,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根据发票为6602.21元,其中已报销金额为3052.04元;2、误工费,按照原告陈述100元/天计算90天,为9000元;3、护理费,按照原告诉请100元/天计算15天,为1500元;4、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5天为150元;6、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15天为450元;7、残疾赔偿金,按照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75702元(37851元/年×20年×10%);8、鉴定费,根据发票为18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元。以上费用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后,合计为94352.17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费用为66046.52元(94352.17元×70%),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61046.52元。被告沈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建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发根各项损失人民币61046.52元。二、驳回原告赵发根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1元,由原告赵发根承担人民币383元,被告沈建荣承担人民币6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凯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