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延利与王占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利,王占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378号原告王延利,男,1942年7月4日出生。被告王占义,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利与被告王占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延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林 关注公众号“”